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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公安局再推出便民新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拓宽便民利民渠道,不断满足广大出入境人员的新期待新要求,丹东市公安局继2008年推出了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后,又推出两项新的便民举措。具体为:
1、取消团队赴港澳旅游须持旅游费用发票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旅游签注的规定,申请人可先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团队旅游签注,再自由选择出境旅行社。
【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项便民举措,是公安部在全国推广实行的,取消这项规定后,只要申请人在办理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团队旅游签注后,即可选择任意一家有出境权的旅行社,按照自己的时间安排选择合适的出行时间,在签注有效期内随团赴港澳旅游。
2、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护照换发申请时限和申请材料,将“护照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明确为:护照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及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原普通护照等申请材料,即可办理换发护照。
【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目前,护照换发条件为护照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可以办理换发。但在实际情况中,许多国家的签证政策要求申请人的护照有效期为一年以上,护照有效期不足对申请人申请签证造成了不便,而申请人也难以获得证明材料。此项措施施行后,可免除申请人申请签证时的顾虑,也可以使其在正常申请签证时不必因护照有效期不够而返回重新申请护照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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