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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云南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

关于边贸出口人民币结算退税问题,近年来我省已多次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国税总局及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也多次到云南作过调研,但至今尚未解决。长期以来,边贸出口人民币结算不能退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边贸商品成本,削弱了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制约了边贸出口的规模。

云南与越、老、缅三国接壤,但边贸发展规模小,层次低,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加快云南边贸发展,急需国家出台边贸出口人民币结算予以出口退税的政策支持。

一、云南对周边三国的贸易情况

2002年云南省对缅、老、越三国进出口总额为5.86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9%;其中,出口4.4亿美元,增长2.696,进口1.46亿美元,增长3.4%。
云南对缅进出口总额4.07亿美元(出口2.96亿美元,进口1.11亿美元),对越南1.63亿美元(出口1.34亿美元,进口0.29亿美元),对老挝1655万美元(出口1053万美元,进口602万美元)。

2002年云南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额为3.71亿美元,占云南对周边三国贸易额的63.4%,其中,出口2.32亿美元,占云南对三国出口额的52.6%,进口1.4亿美元,占云南对三国进口额的96%。

从进出口商品结构看,对缅出口主要商品为纺织品、服装、钢材、石蜡、机电产品、药品、水果、蔬菜等,对缅进口主要商品有原木、锯材、矿砂、龙眼肉干、甘荒、冻鱼等;对越出口主要商品为蔬菜、种用稻谷、烤烟、机电产品、炼焦煤、磷化工产品等,对越进口主要商品为矿砂、腰果、橡胶及制品、钢材等;对老出口商品主要为机电产品、水泥、服装、硝酸铵等,对老进口商品主要为原木、锯材、烟胶片、甘蔗等。

边境小额贸易在云南对周边三国的贸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在边疆民族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利国、富民、睦邻、安邦"的重要作用。

二、边境小额贸易人民币结算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带来的主要问题
  根据国务院(96)2号文件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96)222号文件、(98)844号文件,赋予我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边贸进出口和边境外经经营权,我省根据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自1997年10月1日起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开始办理出口退税,但是,此《办法》办理退税需提供的单证之一是收外汇(美元)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而我省出口缅、老、越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85%以上采用人民币结算,目前,根据2001年8月国家关于电子口岸管理的要求,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办理了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但国家仍未给予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这样,带来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1、经营成本增加,商品出口竞争力下降,制约了边境贸易的快速健康发展。占85%的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未能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使云南出口产品含税进入周边市场,大大降低了中国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2002年我省边贸出口2.3亿美元,按出口退税率13%测算,企业应退税款2.4亿元,企业在没有获得退税款的情况下经营成本增加。近年来,中国商品在周边市场占有份额在逐步降低、如缅北重镇曼德勒中国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已由10年前的50%降为目前的20%以下,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出口商品成本较高(含税),在价格上无法与泰国、新加坡等国商品竞争而导致份额逐步下降。近年我省边贸出口规模未能实现大的突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边贸出口以人民币结算不能退税。

2、不利于人民币国际化和周边地位的巩固。人民币周边化,并逐步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区域性货币应该是我国参与自由贸易区建设的目标之一。人民币在周边三国已作为通常使用的结算货币。越南规定越方对中国的出口货物、中方支付人民币后允许越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鼓励使用人民币。我方出口收人民币后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不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币在周边三国的使用和流通,与我国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致力于人民币区域化的目标也不相适应。

三、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边贸出口人民币结算予以退税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

1、从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看,"出口退税"已是国际公认的作法。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出口,使产品以不含税成本到国际市场上竞争,而人民币只是支付货币形式的不同,根据国家外汇局"边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边贸企业与毗邻国家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边境贸易时,可以以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我们认为采用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加注"人民币结算"字样办理出口退税是在出口货物已征增值税,消费税已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的前提下办理的退税,符合国家出口退税的政策依据。

2、从出口退税管理上看,自1996年,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下发以来,1997年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了《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我省边境八地州成立了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税法规政策,八地州外经贸管理部门成立了稽核组,持证上岗配合国税局开展工作, 多年的实践从管理上为边境小额贸易用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税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从退税金额看,云南边贸企业享受此项政策预计可以为企业办理2.4亿元退税款,占全国退税计划的比重甚微(占全国1100亿元退税指标的0.2%)。全国边贸出口以人民币结算主要涉及云南和广西两省区,出口退税不会给全国财政造成较大压力,但对于扩大边境贸易,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意义重大。

4、从政策效应看,边贸出口人民币结算予以出口退税,可以降低出口成本,增强边贸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云南边贸出口商品大多是国内供大于求的产品,诸如钢材、水泥、棉纺织品、日用百货、农用机械、医药品、家用电器、纺织设备等,边贸出口人民币予以出口退税可望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出口1.5亿美元,能带动上百户工厂正常生产,解决边疆少数民族地区1.8万人的就业,同时每年为国家增收2亿元税款。此外,我省每年都要通过边贸途径出口大量的种籽、化肥、农药和农业机械等,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将大大加快替代种植过程而使这项政策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并将进一步提高人民币的信誉和地位,为人民币逐步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性通用货币打下坚实基础。

综上所述,边贸出口人民币结算予以出口退税,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实施边贸出口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具有极大的现实性和可行性,云南边贸发展急切需要国家尽快出台边贸出口人民币结算予以退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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